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科学院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推进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对院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
2016年2月22日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教〔2012〕502号)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云财资〔2009〕7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按其来源包括:国家拨款形成的固定资产,单位按照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单位承担企业委托的科研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并落实我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界定、变更及产权纠纷的处理;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我院固定资产实行国家所有、院所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对全院拥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领导责任。
院属各预算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承担具体管理责任,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承担具体责任。
第五条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计划财务处是全院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拟订全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全院固定资产的日常监管、统计汇总及组织产权登记;
(四)负责审批规定权限范围内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置事项;
(五)负责落实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调剂工作,推动单位固定资产共享和共用工作。
第六条 院属预算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承担相应管理使用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负责拟订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采购、维护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账、卡、数据库的建立和管理;
(四)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务核对、实地盘点、产权登记、收益收缴、清查核实和信息报告;
(五)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处置的具体报批手续;
(六)按财务制度要求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七)负责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更新和统计工作;
(八)负责进口免税固定资产使用监管。
第七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组织领导,各预算单位确定一名领导分管,配备一名业务熟悉、事业心强的人员(兼职或专职)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机关各处室分别设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处室的固定资产管理,并按要求向院行政处报送固定资产相关资料。
第八条 各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使用、保管、转移、报废报损、维修保养等责任制度,做到记录完整,账卡、账账、账实相符,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章 固定资产配置、计价、领用
第九条 单位固定资产配置是指单位根据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程序,通过购入、调入、自制、自建、改扩建、接受捐赠等方式为单位配备固定资产的行为。
第十条 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1.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标准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单位要求配置的固定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2.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3.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和程序;基本建设项目应遵循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和程序。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
固定资产配置应当以满足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为原则,与单位的职能设置、发展规划、科研任务和编制人数等要求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率
应当科学合理地编制配置计划,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作用,避免重复配置;积极推进公共实验室建设,鼓励和支持共享共用,以提高固定资产的资源配置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 单位配置固定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程序和权限来报批:
(一)单位配置固定资产属院“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需按《云南省农业科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办法(试行)》相关程序办理。
(二)其他固定资产配置采购,由各预算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按国家固定资产购置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各预算单位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办理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单位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的固定资产入库单或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单位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
第十三条 单位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办理交接,依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卡片,办理有关入库和使用部门领用手续。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开具的固定资产入库单或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单位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其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其实际支出的购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设计、审图、造价、招标、工程施工、监理、质检和竣工验收、工程审计以及其他税费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以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接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依据上述方法按新的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七)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和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改建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必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发生的改建支出达原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
2.经过改建后固定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一年以上;
3.经过改建后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本办法所称“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是指:
1.所购建的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全部完成;
2.所购建的固定资产经过试运行并且其结果表明该项固定资产能够正常运行;
3.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4.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设计、合同要求,或与设计、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
(八)调出、转让、报废、出售、报损和盘亏的固定资产,均按账面原价注销。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确定后,除下列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
(一)国家统一清产核资;固定资产按国家相关制度要求计提折旧;
(二)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三)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回收金额;
(四)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价值有错误。
第十六条 各预算单位的固定资产购入后,须由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验收、登记、签字后,方能按规定程序到财务部门报销有关费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按规范要求建立固定资产的账、卡、数据库,并按季与财务核对账目。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应办理领用手续;使用者因工作或人事发生变动,应办理移交手续,并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监督。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清查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报废、报损、出售和投资等。
(一)无偿调出。指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固定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院属各单位(部门)之间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不论其单项价值大小,均由调出单位提出申请,报院审批。固定资产原则上不能无偿调出院外。
(二)出售。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行为。出售固定资产,必须报院同意后,按国家相关规定,由固定资产使用、占有单位委托具有规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或价值鉴定。
(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审批权限由各单位、院资产管理部门、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别审批。非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按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具体为:
1.属自然灾害和事故灾情报废的固定资产,按正常程序核销账面价值;
2.属被盗的固定资产,各单位根据责任大小做出相应处理,并按账面价值核销。
(四)报损。指对发生固定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情况,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 报废、毁损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条 资产的处置按以下处置权限和程序办理:
(一)房屋建筑物、车辆、土地使用权、货币性资产的坏账处置以及资产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或一次性处置总值100万元以上资产的,由各单位申报,经院审核同意,上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院的处置权限:处置资产单位价值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一次性批量处置总值3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资产。
(三)研究所的处置权限:处置资产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下;一次性批量处置总值30万元以下资产。
(四)机关各部门的固定资产处置,单位价值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由各部门向院行政处提出申请,院行政处按规定审核后,报院计财处备案;单位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由各部门向院行政处提出申请,经院行政处审核后,按相关程序报批。
(五)各单位权限内自行审批处置固定资产,每半年和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院主管部门备案;其它的资产处置,于每年上半年4月30日前、下半年9月30日前报院主管部门,填写《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报告写明详细情况并备齐相关附件,院根据情况给予审核、上报、批复。不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的资产处置一律无效。
第二十一条 对因工作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的闲置固定资产,单位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及时封存保管,防止拆卸丢失或锈蚀损坏,经鉴定、申报、批准后可进行调剂。闲置资产的调剂价格由双方协商定价。对于闲置5年仍不能调剂的资产,经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实行贬值处理或无偿调拨;需提前报废的,按前述报废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的固定资产,每年应全面清查一次。清查时财务人员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紧密配合,清查结果要编制“财产清点盘点表”,于翌年2月底前报院资产主管部门备案。
各单位要定期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盘盈的固定资产,应补记入账。本单位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应及时研究报请处理,防止积压和损失。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视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造成的,由单位写清原因,报院审批报损销账,由院报省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属于过失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三)属于违法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和省新的规定发生抵触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云农院发〔2005〕1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