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关于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十严禁”的通知
云农院发〔2017〕103号
院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全院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就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划出十个严禁,请各单位严格执行,请全院所有工作人员严格遵守。
一、严禁虚报重报科研项目骗取支用财政资金。
二、严禁通过编造虚假合同及虚假经济业务内容列报支出和私设小金库报销支出。
三、严禁超预算范围、超预算标准、超比例列支科研项目资金。
四、严禁从科研项目资金中违规提成用于限制工作人员奖励支出。
五、严禁科研项目结题后不及时进行财务决算,长期挂账列支结余资金。
六、严禁科研项目资金脱离项目实施单位或项目依托单位及财务监管而由课题组自行决定安排支出。
七、严禁将科研项目资金转移到自然人公司办理支出。
八、严禁向本单位在职人员发放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或虚构劳务人员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九、严禁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及费用标准等套取测试化验费。
十、严禁以私车公用为由在科研项目资金中报销燃油、修理、材料等费用。
各单位是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切实履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领导责任。单位领导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承担具体领导责任,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及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凡涉嫌严重违反以上规定的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违法违纪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报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查处。
本规定由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院监察审计室负责监督落实。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
2017年8月23日